1. 目 的 (PURPOSE):
利用彩色分析儀(KLEIN K-10)檢測物質之蓄光性。
2. 範 圍 (SCOPE):
具蓄光性之物質,包含:夜光粉、平面型夜光產品(如石材、布、膜等) 、立體型夜光產品(如高爾夫球) 、條狀夜光產品(如夜光邊條)、液體(如夜光漆)、夜光紗及所有不規則形狀之夜光產品。
3. 參 考 文 件 (REFERENCE DOCUMENTS):
3.1 JIS Z9107 Safety signboards
4. 定 義 (DEFINITIONS):
無。
5. 程 序 (PROCEDURE):
5.1 樣品製備( PREPARATION OF SPECIMEN)
5.1.1 夜光粉:取20克夜光粉於直徑65 mm的測試專用載物盤上,均勻舖平,製成測試樣品盤。
5.1.2平面型夜光產品:標準試樣為20cmX20cm,應將試樣平貼於對色燈底部,蓋上標準試版,以便使光照均勻分布。
5.1.3立體型夜光產品:直徑大於5cm之球體,無法置於對色燈內,但可進行試片剪裁時,如夜光漂浮球,參照5.1.2。
5.1.4條狀夜光產品:緊密排列成20cmX20cm後,製成測試樣品。
5.1.5夜光紗:織成布後,參照5.1.2。
5.1.6無法符合上述標準試樣之不規則夜光產品(如夜光浮標),則需額外提供半成品試樣(如塑膠色母粒)進行比對。
5.2 測試方法 ( TEST METHOD) :
5.2.1 依據5.1製備樣品。
5.2.2 利用D65光源,於照度1600~1800LUX光源下照射激發20分鐘。
5.2.3 將受激發後之樣品,置於彩色分析儀(KLEIN K-10)下,每2分鐘取一間隔點,測試時間為120分鐘,檢測物質之亮度。
5.2.4 重覆上述測試步驟3次取其平均值。
5.3 數據分析(DATA ANALYSIS):
以時間為橫座標(x),取亮度之對數值作為縱座標(y)進行繪圖,以所得之趨勢線估算趨近0.32mcd/m2時之亮度值,如下圖例所示。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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